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出台

2008年09月26日 19:28        摘自:财经网    
跳槽者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未能休假的职工,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偿 【《财经网》综合报道】颁行近10个月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终于正式出台。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全文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财经》记者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条款提供可操作的措施和解释。诸如对跳槽者如何计算带薪假期,还有对未休年假者,如何计算工资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跳槽者如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办法》明确,职工跳槽后的带薪休假时间,应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即使职工跳槽,此前的工作时间依然可累计计算,作为带薪休假的依据。 至于职工未能休假的补偿,《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这事实上相当于给应休而未休职工增加两倍的日工资。 即使合同终止,未休年假亦可折算工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办法》规定,不给额外补偿。《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外,《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的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出台,非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假可拿3倍工资
  记者28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办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栏均据新华社)
  解读
  不安排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另外,对于职工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报酬,也有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明确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
  日工资,这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办法》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还特别指出,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办法》还明确,这种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算清账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办法》给出答案: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还明确了折算方法,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此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按约定执行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那么如何执行呢?
  《办法》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年休假权利的保障。《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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